网站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等规定,为加强网站的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由公安机关与网站安全责任单位共同签订责任书,明确和落实网站开办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及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管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网站开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站安全保护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网站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网站建设和应用要与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开展安全测评、新服务新应用安全评估、安全建设整改和安全自查等工作。


三、网站开办单位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注册,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切实履行安全保护职责,相关日志信息留存达到规定期限,建立健全安全及时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制度。


四、网站开办单位要加强信息内容审查和巡查,上网发布或通过交互式栏目上载的信息要落实先审后贴,要落实有害信息屏蔽和过滤技术措施,建立网站信息7x24小时巡查制度,特别是加强对涉“枪、爆”、“翻墙”工具等信息的自查自清工作,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立即处置,对遗存的“翻墙”工具下载链接立即关停,同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非法制、售、租、传“翻墙”工具的企业和人员,并上报公安机关。


五、网站开办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检查,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事故)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对于公安机关通报的有害信息或页面篡改,应当在30分钟内清除有害信息或关停网站,对出现的政治谣言要在10分钟内删除,重大恶性政治谣言,力争做到“一分钟处置”,坚决防止网络政治谣言和有害信息扩散传播。


六、网站开办单位要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畅通联系渠道,保证公安机关能与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实时对接,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追踪和查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有效的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七、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网站开办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对网站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及时通报预警,对发生的案事件及时进行调查侦查,打击攻击网站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网站安全责任和工作要求不落实的,或站被不法分子攻击、篡改及传播、链接有害信息的,公安机关应督促网站开办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通报。